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559號
TPEV,110,北補,1559,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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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薇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樊家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澤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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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