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王姿雯
王永昤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萬89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