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503號
TPEV,110,北補,1503,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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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訴外人鄭進貴與被告間保單價值準備金至民國10
5年3月13日為新臺幣(下同)7萬1778元及美金4548.57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萬9024元【計算式:(美金4548.57元×11
0年9月11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27.975元)+7萬1778元=19萬9
024,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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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