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480號
TPEV,110,北補,1480,202109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莊福源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3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