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蔡真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4,41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