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72號
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天心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被 告 廖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參拾元。
理 由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股票交割款357,099元,附帶請求 違約金28,19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99 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3,860元。然查,原告自行繳納裁判 費4,19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足認 原告溢繳裁判費33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 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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