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適應體育休閒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東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台灣互動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反訴部分為44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未繳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