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5018號
TPEV,110,北簡,1501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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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5018號
原 告 凌坤源
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業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
許廷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萬7500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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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