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9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佩筎(原名江佩
茹、江璦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萬2261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