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6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明杰即聖杯皇后塔羅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蔣明杰(即聖杯皇后塔羅企業社)已於民國110年2 月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 告猶於110年9月15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蔣明杰即聖杯皇后塔 羅企業社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 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