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2814號
TPEV,110,北簡,12814,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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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柯仲宜
被 告 汪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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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