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109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賴允慶
被 告 黃素真(原名:顏黃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