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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1600號
TPEV,110,北小,1600,2021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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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6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維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權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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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