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江瑞燐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 告 楊怡平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
所為之簡易判決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頁第29行,應更正為「一、原告起訴時法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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