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03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春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