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10年度,205號
TPEM,110,北秩,205,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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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20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喬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6月2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300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喬莉不罰。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黃喬莉於民國110年4月26日11時52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9樓,透過手機上網
,以其臉書帳號「喬兒」在臉書上張貼「4月26日新聞快報
。由於疫情的關係,政府決定幫助國民,無條件每個家庭將
會提供援助。援助金可達50000台幣,連續三個月,網址給
你們,不用謝,申請詳情如下:https//exexternal-previe
w.redd.it/vxPXEGgL4v…」之訊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影響
公共安寧。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規定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法院受
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
條第1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警察機
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
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規定。
再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雖有明文規定。然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
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不以發
生實害為必要,而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故
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
,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
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
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
,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5款之非行,非謂行為人只要散佈並非事實之內容,
即可構成違反本條款之行為。
三、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在上開網站張貼上揭訊息之事實
,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承認,並有系爭訊息截圖附卷可考
,堪認屬實。惟被移送人否認有散布謠言之違序行為,並辯
稱:這個連結點進去是一個黑猩猩比中指搞笑貼圖,我純粹
只是為了讓關注我臉書的人放鬆一下,所以才會張貼這則訊
息,我並沒有要意圖散布不實訊息的意思等語。經查:本件
被移送人於張貼上揭訊息時,仍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
VID-19) 疫情期間,被移送人從別人臉書看到後,轉發散佈
於眾,其所為有欠思慮,實屬可議。惟觀之上揭訊息內容,
如一般民眾欲了解「援助金」內容,勢需點開該訊息所附之
連結,而該連結經開啟後,網頁係呈現一個黑猩猩比中指之
貼圖,並無任何與「援助金」有關之訊息,可見該訊息應僅
係以該圖片作為戲謔之意,被移送人主觀上顯無散佈謠言之
故意,一般民眾於開啟該連結當下,應可立即發覺此為一惡
作劇連結,而非政府機關之公告網頁,尚不足以引起閱覽者
心生畏懼或恐慌,而達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卷內亦無任何
證據資料得以證明被移送人本件行為,已經造成一般民眾心
生畏懼或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是被移送人所為
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未合,
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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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