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176號
TCBA,110,訴,176,20210924,2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簡文毅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郭家綺
參 加 人 林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0年8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176號裁定撤銷。林緯祥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參加人林緯祥因建築需要委任東宏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2日向被告申請認定南投縣○○ 鎮○○段000○000○0○000○000○號等4筆土地為現有巷道 並指定建築線,被告於110年2月20日辦理現場會勘後,依據 會勘結果、68年2月航照圖等相關資料,以110年3月8日府建 管字第1100051789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認定洞角巷所經 866、867、867-1、868、869地號等5筆部分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屬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 4款規定所稱之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原告為869地號土地 共有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決定駁回,原告 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參加人林緯祥之權益有受 損之虞,爰撤銷本院110年8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176號裁定 ,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楊 嵎 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 啓 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