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醫小字,110年度,4號
TCEV,110,中醫小,4,202109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醫小字第4號
原 告 陳依瀅


被 告 施萬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