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醫小字第4號原 告 陳依瀅 被 告 施萬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