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444號
TCEV,110,中補,2444,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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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蕎麥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輪貴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國泰世華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設立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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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蕎麥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