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40號
原 告 王品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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