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439號
TCEV,110,中補,2439,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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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金梧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苡彤
被 告 漢南航校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彩齡
被 告 翁栢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南航校傳播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翁栢吉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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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南航校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梧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