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392號
TCEV,110,中補,239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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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9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永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6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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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