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373號
TCEV,110,中補,2373,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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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73號
原 告 何弈翰

被 告 洪湘婷

陳春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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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