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303號
TCEV,110,中補,2303,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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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03號
原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洲
訴訟代理人 廖宇駿
王雅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
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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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