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269號
TCEV,110,中補,2269,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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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69號
原 告 吳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紅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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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