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躍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2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繕本,茲
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
其證物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