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232號
TCEV,110,中補,2232,202109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楊嘉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榕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核定為新臺幣482,0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