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164號
TCEV,110,中補,2164,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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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64號
原 告 張毅
被 告 侯昆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昆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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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