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793號
TCEV,110,中補,1793,2021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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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93號
原 告 李曉貞
被 告 張景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
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張景林 住○○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張景林 住○○市○區○○○街00號」;關於「被告 李曉貞 住○○市○○區○○○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李曉貞 住○○市○○區○○○街000號」之記載、關於被告「張武進 住同上」之記載應予刪除(原告起訴狀狀末並無張武進之簽名蓋章,無法認定其有提起本件訴訟之意思)。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亦有明定。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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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