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01號
原 告 李欣姿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楊惠釧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
蔡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2 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院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19號卷請兩 造前來閱卷,於10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書狀繕本請逕寄 對造,當庭提出郵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