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675號
原 告 周文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用凱特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
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依公司法第113 條
第2項準用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甲公司股東決議選任A為清算人,顯側重於與A之信任關
係及對公司事務之熟稔程度,依民法第550條本文之規定,
該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因A之死亡而消滅,甲公司之清算自應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D(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
條前段規定參照)、B、C為清算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款項錯誤匯入被告於玉山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經本院向玉山銀行查詢該帳戶申辦人為
「廣用凱特力貿易有限公司」,有玉山銀行回函在卷可憑。
又查,廣用凱特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9月9日解散登
記,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馮凱迪已於101年8月27日
死亡,而被告之其餘原有股東馮凱遂亦於109年5月10日死亡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馮凱迪與馮凱遂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考,依上開說明,自應由馮凱迪與馮凱遂之全體繼承
人進行清算事務,故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馮凱迪與
馮凱遂之繼承人,爰命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馮凱迪、馮凱遂
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及查報
上開全體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住所,以利案件之進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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