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
原 告 楊嘉艷
被 告 楊宗榕
楊汶翊
王玉華
楊勝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2090元,應徵收第
1 審裁判費5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起訴狀記載之書證(起訴狀記載附書證1-19,實未附具
提出)。
三、提出起訴狀(含書證)繕本4份,由本院寄送被告。
四、表明對於被告楊汶翊、王玉華、楊勝榆起訴之緣由。
五、提出被告楊宗榕、被告楊汶翊、被告王玉華、被告楊勝榆最
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