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1963號
TCEV,110,中簡,1963,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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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吃一吃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黃婉玲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4樓
被   告 楊聿凱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 年度金訴字第222 號、110 年度金
訴字第30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10 年度附民字第522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由本
院以110 年度中簡字第1963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於中華民國
110 年9 月1 日上午9 時35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 意,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威特」(綽號「阿展 」)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共同組成之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 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依「威特」 之指示,持「威特」所提供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 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威特」指派前來收取之不明男子。 詎被告為獲取不法利益,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期間,與「 威特」及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推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 間,以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原告施用詐術,致 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載),被告隨即依「威特」指示, 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將款項提領殆盡(被告各次提領之時間、 地點、金額亦詳如附表所示),繼而轉交予到場收取之詐欺 集團成員,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將贓款「回水」至詐欺集 團上游,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遂行詐欺犯罪計畫。又被告前開詐欺原告之行為,業經本 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222 號、110 年度金訴字第308 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在案,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金 訴字第22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08號我吃一吃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黃婉
被   告 楊聿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 年度金訴字第222 號、110 年度金訴字第30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0 年度附民字第522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由本院以110 年度中簡字第1963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 日上午9 時35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 意,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威特」(綽號「阿展 」)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共同組成之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 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依「威特」 之指示,持「威特」所提供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 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威特」指派前來收取之不明男子。 詎被告為獲取不法利益,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期間,與「 威特」及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推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 間,以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原告施用詐術,致 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載),被告隨即依「威特」指示, 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將款項提領殆盡(被告各次提領之時間、 地點、金額亦詳如附表所示),繼而轉交予到場收取之詐欺 集團成員,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將贓款「回水」至詐欺集



團上游,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遂行詐欺犯罪計畫。又被告前開詐欺原告之行為,業經本 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222 號、110 年度金訴字第308 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在案,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金 訴字第22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08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所陳上 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 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 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最 高法院19年上字第1202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被告與不詳詐騙成員共同以上開方式向原告詐取財物,致原 告受有104,954 元之損害,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被告 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自應就原告所 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無疑。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04,95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0年5月21日起(見附民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 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 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 意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六、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
┌────────┬────┬────┬────┬───────┐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
│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 │、地點 │
├────────┼────┼────┼────┼───────┤
│該詐欺組織成員於│110 年1 │29,989元│詹宜璇之│1.由楊聿凱於下│
│110 年1 月26日19│月26日下│ │路竹竹南│ 列時間,在臺│
│時4 分許,撥打電│午8 時49│ │郵局帳號│ 中市南屯區五│
│話予黃琬玲並佯稱│分22秒 │ │(700 )│ 權西路2 段66│
│:伊係蝦皮拍賣網│ │ │00000000│ 3 號「臺中商│
│路賣場之客服人員│ │ │128601號│ 銀」提領:(│
│,因網站遭駭客攻│ │ │帳戶 │ 含附表編號19│
│擊而購買了2 萬多│ │ │ │ 涂瓊方所匯入│
│元的商品,須以匯│ │ │ │ 之45,015元)│
│款至指定帳戶之方│ │ │ │■M110年1月26 │
│式解除云云,致使│ │ │ │ 日下午9 時2 │
黃琬玲不疑有他,│ │ │ │ 分43秒,提領│
│陷於錯誤,而將右│ │ │ │ 20,000元。 │
│列金額,匯入或存│ │ │ │■L110 年1 月26│
│入如右列所示之帳│ │ │ │ 日下午9 時3 │
│戶內。 │ │ │ │ 分12秒,提領│
│ │ │ │ │ 20,000 元。 │
│ │ │ │ │■K110 年1 月26│
│ │ │ │ │ 日下午9 時3 │
│ │ │ │ │ 分37秒,提領│
│ │ │ │ │ 20,000 元。 │
│ │ │ │ │■J110年1月26 │
│ │ │ │ │ 日下午9 時4 │
│ │ │ │ │ 分9 秒,提領│
│ │ │ │ │ 15,000 元。 │
│ ├────┼────┼────┼───────┤
│ │110 年1 │24,985元│ │2.由楊聿凱於下│
│ │月26日下│49,980元│ │ 列時間,在臺│
│ │午9 時14│ │ │ 中市南屯區南│
│ │分2 秒、│ │ │ 屯路2 段405 │




│ │25分46秒│ │ │ 號「南屯郵局│
│ │ │ │ │ 」提領: │
│ │ │ │ │■M110 年1 月26│
│ │ │ │ │ 日下午9 時17│
│ │ │ │ │ 分47秒,提領│
│ │ │ │ │ 25,000元。 │
│ │ │ │ │■L110 年1 月26│
│ │ │ │ │ 日下午9 時33│
│ │ │ │ │ 分46秒,提領│
│ │ │ │ │ 50,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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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