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36號原 告 游金龍 被 告 林瑞基 陳國聰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林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