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1936號
TCEV,110,中簡,1936,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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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游金龍
被 告 林瑞基

陳國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林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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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