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170號
TCEV,110,中簡,170,2021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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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凃煜紹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被 告 李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第五欄關於利息起算日「108年10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0月22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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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