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10年度,49號
TCEV,110,中救,49,202109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游㛄誱住所詳卷
代 理 人 楊淑琍律師
相 對 人 黃昌柏
代 理 人 盧兆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 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或其每月可處分之資產 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者,法律扶助法第63條、 第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人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推定該聲請人為無 資力之人,法院除另有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法第5條所定無 資力標準之事實之反證外,均應准予訴訟救助(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中 原簡字第23號),聲請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 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且已向法扶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等情,有法扶基金會臺中分會之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准予全部扶助)在卷可稽 ,而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