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聲字,110年度,7號
TCEV,110,中小聲,7,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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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理華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中小字第5111號),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
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
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及民國104
年8月7日之修正理由自明。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
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
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
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虞金榜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狀
內僅陳稱:「為了解案件情況」等語,並未依前揭規定,敘
明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
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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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