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2929號
TCEV,110,中小,2929,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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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9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珮慈
王東隆
被 告 林穀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8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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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