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7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林俊龍
被 告 劉妘妘即劉思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