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531號
上 訴 人 李采諺
訴訟代理人 何家毅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3萬5824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
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