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3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彭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57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9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