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2323號
TCEV,110,中小,2323,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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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3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孔繁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五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4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2年6月4日 止(借據第2條),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計息, 第7個月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據第3條);利 息由勞動部依嚴重性特殊傳染性肺炎勞工紓困貸款相關規定 補貼一年之利息,被告應自撥款日第7 個月起至第12個月依 前開約定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攤還本金和利息, 如逾期未繳,得依法催收和追償。如第7 個月起,積欠本金 達3個月者,勞動部即停止補貼利息(借據第7條),除應按 原約定借款利率週年利率1.845%計算遲延利息,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據第6條)。詎被告未於撥款後第 7 個月起,即110年1月4 日繳付應攤還之本金,尚積欠原告10 萬元,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 不置理。並自勞動部停止補貼利息之日,即110年3月4 日起 計算利息,及自110年4月5 日起計算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客戶往來帳戶查詢 為證。借據部分,核與原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 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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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