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2068號
TCEV,110,中小,2068,202109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068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訴訟代理人 俞繼國
被 告 葉敏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53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1/1頁


參考資料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