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2314號
TCEV,109,中簡,2314,2021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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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榮亮
被 告 廖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
月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四
項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元【即上訴人主
張土地遭占用之面積】;上訴聲明第三項之上訴標的金額為89,2
50元,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90,6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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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