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斡旋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0年度,162號
LTEV,110,羅補,162,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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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賴彥孚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為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賴彥孚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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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為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