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馮世齡
游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智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5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馮世齡、游茂雄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