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文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劉煥章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5日下午1時5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劉煥章未於言詞辯論到場
,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被告曾於警詢筆錄上記載地址:
「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號1樓」,雖原告並未陳報,本院認
仍有再按新址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
造辯論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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