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1號
KMDV,110,司促,331,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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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1號
債 權 人 游忞翰
債 務 人 游秋香(即游柏榕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秋美(即游柏榕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秋玉(即游柏榕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游柏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經查,游柏榕於民國108年9月7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游式馨、游千澈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其母游邱阿尾
父已歿)則係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有本院108年度司繼字
第108號、第134號、第140號等事件可稽,是游邱阿尾即為
游柏榕之繼承人,並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游邱阿
尾對於游柏榕之債務,乃以繼承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惟游邱阿尾嗣於109年6月3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游
秋香、游秋美乃向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游式馨、游千澈(代位繼承人)則向該院聲明拋棄繼承,有
該院109年度司繼字第第1910號及第1998號事件可按,故游
秋香、游秋美即為游柏榕之再轉繼承人,又依民法第1156條
第3項規定,游秋香游秋美陳報遺產清冊之效力及於游秋
玉,復按民法第1153條規定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是游秋
香、游秋美游秋玉3人,對於游柏榕之債務,乃以繼承所
得財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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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