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9號
KMDV,110,司促,1179,2021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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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江祥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5,715元,及自民國9
5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祥暉於91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
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
、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
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
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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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