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吳玉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85,934元,及自民
國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
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核准概括承受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特此敘
明。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
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緣債務人吳玉森
於92年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9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
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
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6%固定計付
,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
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85,934元整自108年1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查債
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385,934元整不為繳納
,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釋明
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